本文摘要:商务部要求上调美白羽肉鸡产品双鼓吹税率,此次调整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46.6%-73.8%平均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要求上调美白羽肉鸡产品双鼓吹税率,此次调整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46.6%-73.8%平均的反倾销税。自2014年7月9日起实行,措施实行期限为期5年。7月8日,为继续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问题机构关于白羽肉鸡案的裁决,商务部发布有关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行调查裁决公告。
商务部在再行调查裁决公告中确认,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不存在低价和补贴,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伤害,且低价、补贴与实质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商务部根据再行调查的结果对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和从价补贴亲率展开了调整。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不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调整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此次调整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46.6%-73.8%平均的反倾销税。其中,美国皮尔格林公司(PilgrimsPrideCorporation)反倾销税率为73.8%,泰森食品有限公司(TysonFoods)反倾销税率为49.5%。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4%-4.2%平均的反补贴税。但是2010年9月26日,商务部公布反倾销案件的肯定性终裁公告时,要求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50.3%-105.4%平均的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4.0%-30.3%平均的反补贴税,措施实行期限为期5年。此次调整后,双鼓吹税率上调。事件总结: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分别发布公告,宣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2011年9月20日,美方将中国前述双鼓吹措施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问题机构。2013年8月2日,WTO裁决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双鼓吹违背世贸规则。
2013年9月2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问题机构通过了中美白羽肉鸡双鼓吹争端案件的专家组报告。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对美双反案展开再行调查。2014年7月8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发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双鼓吹措施再行调查裁决,商务部确认,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不存在低价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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